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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管理办法
2010-07-25  来源:  [大] [中] [小]

 

2010年0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区专利事业的发展,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依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朝阳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朝阳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总额控制、科学管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市朝阳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实施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利实施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征集、项目初审、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决策、签订项目书等步骤。

第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在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项目的范围、重点及时间等要求。

第七条  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实施项目拥有有效专利,且专利权属明确,无权属纠纷;

(三)实施项目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可预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有专利实施的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及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证书及有效性证明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三)《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

(四)实施专利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项目评审及确定

(一)项目初审:区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初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单位的能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形成初审意见;

(二)项目评估论证:区知识产权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立项决策:根据初审意见和项目评估意见,区知识产权局(区科委)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并在区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根据收集到的项目公示反馈信息,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区知识产权局(区科委)局长(主任)办公会重新审定。

公示结束后,由区知识产权局编制《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表》,并下达《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立项确认书》(以下简称立项确认书)。

第十条  签订资助协议书: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协议书》(简称资助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专利实施项目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每半年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将专利实施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区知识产权局;

(二)保证专利实施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接受区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实施中发生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区知识产权局书面报告,经区知识产权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下拨专利项目实施资金;

(二)监督检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对实施项目的验收。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区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资助协议书”,并收回部分或全部专利实施资金。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实施资金未专款专用,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专利实施项目未按计划进行,且无有效措施加以补救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项目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填写《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验收报告书》,区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签订的“资助协议书”规定的内容、目标为依据。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区知识产局申请延期验收,经区知识产权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七条  实施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资助协议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资助协议书”中考核指标内容;

第十八条 对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区知识产权局将延期半年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对二次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单位,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受理该单位以后三年内科技(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机密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朝知文〔2007〕5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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