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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有关政策规定
2007-08-21  来源:北京市体育局  [大] [中] [小]

依据京人发〔2004〕51号

  经济补偿有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成绩奖励三部组成。

  基础安置费: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发放,不足一万元补足一万元。

  运龄补偿费:运龄补偿费是与本人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水平挂钩,每满一年运龄发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

  成绩奖励:对退役运动员在训练期间取得名次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标准

运动员成绩

奖励标准(元)

奥运会冠军:奥运会项目世界冠军;

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2-3名;

全运会冠军。

6万

奥运会、奥运项目世界4-8名;

非奥运项目世界比赛前3名;

亚运会、全运会前3名;亚洲、全国比赛冠军。

4万

亚洲、全国比赛前3名;

亚运会、全运会前8名;

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4-6名。

3万

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7-8名;

亚洲比赛4-8名;全国比赛4-8名;

世界、亚洲、全国青年比赛1-8名。

1万

无任何成绩者

0.5万

1.集体项目和团体比赛非主力队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调一个等级标准计发。

2.运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放,不满半年(含半年)按两个月的基础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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