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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体育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经济补偿标准
1、基础安置费。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发放,不足一万元补足到一万元。
2、运龄补偿费。运龄补偿费是与本人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水平挂钩,每满一年运龄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放。不满半年(含半年)按两个月的基础津贴发放。
3、成绩奖励。对退役运动员在训练期间取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全运会、全国比赛等录取名次以上成绩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运动员成绩 |
奖励标准(元) |
奥运会冠军:奥运会项目世界冠军;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2-3名;全运会冠军。 |
6万 |
奥运会、奥运项目世界4-8名;非奥运项目世界比赛前3名;亚运会、全运会前3名;亚洲、全国比赛冠军。 |
4万 |
亚洲、全国比赛前3名;亚运会、全运会前8名;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4-6名。 |
3万 |
专业运动队中上述成绩以外及无成绩的 |
0.5-1万 |
集体项目和团体比赛非主力队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调一个等级标准计发。 |
二、经费来源
经济补偿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统筹考虑,不足部分通过社会捐助等弥补。市体育局每年年底根据下一年度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所需经费,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财政局进行安排。
三、其他有关问题
1、自由择业的退役运动员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不再执行人薪发[1994]12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退役费制度和京体人字[1995]19号文件。
2、由组织安排工作的退役运动员仍执行京体人字[1995]19号文件。
3、凡属于再次入队的老队员,二次退役时,对已享受自主择业安置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体育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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