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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04-08  来源:  [大] [中] [小]

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市第二公证处:
    为严格执行司法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25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通知:
1. 全市各公证处办公场所应与注册登记地点一致,不得在办公场所之外设立办证点。
2. 部分公证处经市局批准,在办公场所以外已设立的办证室,在今年6月底以前一律撤销。
3. 7月5日前,各单位将撤销办证室的情况连同市局发放的办证室执业证照、铜牌一并报送市局公证工作管理处。
公证处在新设区(开发区)设立办证点,在房屋产权交易市场等特定场所确需设立公证服务窗口,需经市司法局根据实际需要核准。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局。

附件:《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25号)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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