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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法〔2003〕32号 签发人:吉林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确保首都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在部分区(县)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整合并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范围及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区(县)的下列五类人员: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4.被裁定假释的罪犯;5.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外地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判决、裁定或批准的上述五类人员,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认罪服法,弃恶从善,使其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 3.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及职责 (一)社区矫正组织 成立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社区矫正的组织工作,协调理顺关系,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吉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大为和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担任;成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扬、市公安局副局长高煜、市民政局副局长聂志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宋丰景、市监狱局局长朱建华。领导小组在市司法局设办公室,主任由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兼任。 各试点区(县)成立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区(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治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县)司法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街道(乡、镇)成立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由街道(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牵头,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科、社会保障所等部门负责人和抽调的监狱警察参加,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二)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 1.专业矫正力量由司法所干部和抽调的监狱警察组成。 司法所干部的职责: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监狱警察的职责:协助司法所干部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学习等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2.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须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政治合格,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由区(县)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并颁发聘书。 (三)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公安部门要继续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要继续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配套措施的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执法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 民政部门要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四、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内容 (一)接收制度 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五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二)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 (三)教育制度 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四)考核及奖罚制度 司法所要建立考核制度。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减刑奖励;对不服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表扬、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五)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司法所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六)解除制度 矫正期已满且未重新犯罪的,由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予以宣告。其中,监外执行期满的,司法所在期满前一个月做出鉴定,提出建议,原批准机关应及时做出“准予继续监外执行”或“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司法所。 矫正对象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或被收监执行的,自羁押或收监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七)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所要建立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解除矫正鉴定材料和其它应存档的有关材料。按期解除社区矫正的,矫正档案由司法所保存(十年),被收监执行或因重新犯罪被处理的,档案材料随之转执行部门。 (八)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直系亲属或单位、居委会签订监护协议,督促其履行对矫正对象的监护职责。 (九)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 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必须建立定期例会制度,研究解决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随时研究。 (十)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 各级矫正组织要定期对矫正工作人员及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矫正工作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法各有关部门及试点区(县)的各级领导,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确保取得成效。 (二)坚持制度。各级社区矫正组织,要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加强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对试点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大胆探索。 (四)提供保障。试点各区(县)要为试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以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 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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