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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信委发〔2011〕50号
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决定,拟先期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及验收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机制,保证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凡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且以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中小资金项目”),其监督和验收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条 北京市中小资金项目的监督及验收管理工作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统一的考核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监督及验收管理工作以勤俭节约、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监督及验收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中小资金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
(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投资指南。
(三)与中小资金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调整(变更)批复文件。
(五)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中小资金项目的监督及验收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规划处(以下简称“规划处”)、市财政局经建一处(以下简称“经建一处”)是综合管理处室,负责指导和综合管理中小资金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监察处(以下简称“监察处”)是监督处室,负责对中小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以下简称“专业处室”)是实施管理处室,负责组织中小资金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中小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由专业处室组织并主持,支持资金额度150万元以下项目采取文件审查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并出具验收意见;支持资金额度高于150(含)万元或确需专家出具财务、技术等验收意见的项目采取会议审查验收方式。
第三章 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小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预防为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贯穿项目建设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执行:主要检查项目按计划的阶段性分项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及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项目质量: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及生产安全情况,建筑工程的质量,设备、工艺及研发成果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产品的质量水平。
(三)资金使用:主要检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拨付资金的账务处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财政专户设立情况,招投标执行情况,借款合同真实性和合规性,贴息期内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情况以及银行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项目管理:主要检查项目的财务核算体系的建立及项目文件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情况。
第七条 监督管理程序
监督管理包括项目竣工前的进度跟踪和竣工后的效益跟踪。进度跟踪每半年一次,专业处室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可采取网上调度、书面材料报送、现场检查等方式。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和监察部门。效益跟踪每年一次,专业处室要定期了解项目竣工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强资金使用的总结。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因素影响,发生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和建设期等方面的调整,应该及时报专业处室,专业处室审查后确需调整项目要正式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专题会议批准后予以调整。涉及重大调整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出具处理意见。
规划处、监察处、经建一处每年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委托中介机构跟踪评审,跟踪评审项目数不低于上一年度项目总数的30%。评审结果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专题会。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中小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重点:对项目目标、建设内容、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和验收。
(一)项目目标:主要验收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生产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设内容:主要验收项目分项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
(三)项目质量:主要验收项目建设及生产安全情况,建筑工程的质量,设备、工艺及研发成果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产品的质量水平。
(四)资金使用:主要验收拨款和贴息资金账务处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财政专户设立情况,招投标执行情况,借款合同真实合规情况,贴息期内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情况以及银行贷款使用的情况。
(五)项目管理:主要验收项目完整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的建立及项目文件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情况。
第九条 项目应在合同书(或承诺书)规定的时间内竣工,验收工作一般应在项目竣工后的半年内进行。专业处室应在项目竣工前两个月左右进行调度,并拟定验收计划。项目根据调度安排落实任务,并及时进行验收准备。
项目竣工后即进入验收阶段。如不能按规定时间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区县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并报专业处室,由专业处室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企业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区县主管部门或专业处室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北京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验收资料。
(二)验收材料初审:由专业处室对区县初审后或企业直接申报的验收材料及有关证明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最终审查工作,并于材料审查通过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三)会议审查验收:
对会议审查验收的项目专业处室组织成立项目验收组,确定验收组组长,并将验收材料提交给验收组成员进行审查,审查文件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多于10个工作日。
验收组由技术、经济(财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人数不低于5人,且为单数。验收组专家成员从市经济信息化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监察处现场监督。
由专业处室组织现场审查并召开验收会,出具验收意见,监察处参加验收会。
(四)批复验收结果:对会议审查验收项目,专业处根据验收组意见书面批复验收结果;对现场查验与文件审查相结合方式验收的项目,专业处与监察处共同审查验收材料合格后,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规划处、监察处、经建一处每年抽查部分验收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五章 验收需提供的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材料应充分说明项目各项内容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项目单位在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中小企业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总结报告。该报告是对项目建设情况的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应将项目竣工后的情况与《北京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拨款项目合同书》或《北京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贴息项目承诺书》进行对比,重点对项目目标实现、建设内容、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五个方面总结评价,是否存在调整和变更,主要包括:
1. 项目概况;
2. 项目目标的实现:主要包括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生产能力、达产率、新增收入、利润、税收及实现的社会效益
3. 完成的建设内容: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实际完成情况;
4. 项目完成质量:主要包括建筑物质量、工程验收结论;购置的设备其功能的先进性和实用性程度(购置的设备属国内先进水平的比例);项目采用工艺与本企业工艺的适用程度;开发成果对批量生产的指导程度,取得的荣誉称号、奖励或专利;项目产品优势或特点,产品技术水平居国内的地位;
5. 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决算表;财政支持资金的账务处理,资金使用明细;贴息项目还包括银行借款还本付息情况及借款使用明细;
6. 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立独立财务核算体系情况,项目文件、资料的档案建立情况;
7. 项目对企业发展起到的作用;
8. 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三)有研究开发内容的项目需提供技术总结报告。
(四)《北京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拨款项目合同书》或《北京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贴息项目承诺书》,以及项目调整(变更)批复。
(五)项目购置设备清单。
(六)项目单位上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当年近期的财务报表。
(七)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需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特殊项目可由企业自行编制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应针对验收内容的有关经济指标,与合同书(或承诺书)对比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目标实现情况,包括达产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项目投资(包括拨款资金、贴息资金、银行贷款以及企业自有资金等)的到位及使用情况;
3. 拨款和贴息资金账务处理情况;
4. 项目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的建立情况;
5. 其他需披露的问题。
(八)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材料。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验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项目中重要的实物成果的图片、数据、实物等。
(九)有土建项目须提供建筑工程验收报告。
(十)项目单位验收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十一)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需要重新验收”、“验收不合格”。
第十三条 按期完成合同书(或承诺书)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资金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验收合格”。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需要重新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未按合同书(或承诺书)要求完成预定的建设内容,且实际投资低于预期70%;未按合同书(或承诺书)要求完成预定的建设目标,且实现目标低于预期50%;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擅自修改合同书(或承诺书)中的考核目标和内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四条 专业处室批复验收结论需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存档,规划处对验收结论系统备案管理。
验收合格的项目,专业处室下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
需要重新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专业处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重新履行验收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每年初,专业处室对上年度中小资金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按合同书(或承诺书)中约定的资金项目进度要求制定年度资金项目结转计划并报监察处、规划处备案,作为对项目执行情况评估、以及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专业处室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凡列入我市中小资金计划的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以及应接受监督和验收管理而无故不执行的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依照法律法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系统。对于实际执行与合同书或承诺书规定差距较大的项目,以及项目延期后仍不能按规定时间验收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全额收回或按比例收回已拨付资金。
对上述企业两年内不再受理使用中小企业资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 在过程监督和验收管理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专业处室、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对项目承担单位收回已拨付资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系统,并于之后五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使用中小企业资金的申请;对专业处室通报批评;对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中止或取消其参与资金项目过程监督和验收工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加资金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有保密的义务,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项目过程监督及验收考核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所提供监督及验收管理相关报告、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监督及验收成员或中介机构应在现场查验和审核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所出具结论与评价的真实、准确、公允性负责。
第二十条 监督及验收管理考核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建设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和提供相关资料,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干涉或影响验收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监督及验收审查中发现有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使用资金的情况,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计划履行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原则在验收合格前不再安排该企业申报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区县主管部门要配合专业处室做好监督及验收管理工作,专业处室不得擅自将监管和验收职责下放给区县主管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对于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项目和引导性投资入股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未尽事宜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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