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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07-30  来源:研究室(政策法规处)  [大] [中] [小]

  京经信委发〔2012〕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北京工业经济稳定增长,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我市拟对保增长贡献突出工业企业实施奖励。为规范资金使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信息化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2012年9月27日

 

  北京市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全市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强化实体经济对首都经济的支撑作用,推动世界城市和“三个北京”建设,确保经济转型期我市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特制定北京工业稳增长贡献突出企业的奖励规定。

  一、奖励对象

  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当年统计快报数为准,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1亿元(含)以上,增速高于当年全市工业平均水平一定幅度,且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上年的本市重点工业企业(纳入单独考核的控股公司和集团管理的企业除外)。

  二、奖励原则

  (一)企业纳入北京市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产业功能定位,连续生产两年以上。

  (三)考核指标为市经济信息化委及市统计局共同认可的工业总产值及单位产值能耗。

  (四)企业有比较健全的经济运行监测体系,能够配合国家、北京市和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开展经济运行监测调度工作。

  三、奖励标准

  (一)奖励标准分为以下三档:

  1. 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0亿元(含)以上,增速高于全市工业产值增速5个百分点,且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上年,每户企业奖励金额50-100万元;

  2. 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亿元(含)-50亿元,增速高于全市工业产值增速7个百分点,且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上年,每户企业奖励金额30-50万元;

  3. 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亿元(含)-10亿元,增速高于全市工业产值增速20个百分点,且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上年,每户企业奖励金额20-30万元。

  (二)根据符合上述条件企业的实际产值总量和增速以及单位产值能耗情况在相应档次内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四、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奖励申请:企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资金申请表》;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当年和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骑缝),在规定时间内送至受理部门。《北京市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资金申请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申报时间:原则上为下一年度的2月1日-2月28日。逾期不予以受理,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三)受理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处

  (四)材料审核: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统计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统计局联合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审批和拨付。

  五、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三)如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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