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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7-07-07  来源:社会信用处  [大] [中] [小]

  京经信委发〔2017〕45号

各相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本市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现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并补充如下:

  一、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机制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完善有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部门间包括红黑名单在内的各类信用信息的共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共享,建立政府部门与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电子商务平台将平台内网店基本数据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北京”网站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集中公示。

  二、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研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领域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协同,共享检查记录。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建立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明确认定标准,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业务协同。

  三、强化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对交易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要落实身份标识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要建立平台、入驻商家和物流企业等服务合作机构的信用承诺制度,要建立完善交易双方信用记录,及时将不诚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执法,提供网店违法证据,及时将自行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网店的信息、违法违规事实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将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记录内容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对交易流程、流通环节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分类与甄别,防范信用炒作风险。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信用信息的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

  四、支持第三方机构创新服务应用

  鼓励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中积极发挥作用。支持相关机构建设电子商务领域信用管理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交互融合、应用创新。支持第三方机构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对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经营机构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检测失信行为信息,提供信用调查、评估、担保、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支撑电子商务平台加强在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为电子商务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提供支撑,为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创新管理提供协助。

  五、创新信用公示手段

  鼓励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将企业网站、法人单位网店首页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的企业信息页面对接,实现点对点查看企业信用信息。

  

  附件:1.北京市关于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2.《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市网信办    市公安局   市交通委

市邮政管理局   市商务委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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