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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印发《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12-17  来源:北京市体育局直属机关党委  [大] [中] [小]

京体字〔2018〕52号

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处室党支部:

  现将《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切实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实施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问题决策

  1.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2.机构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5.局级(含)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确定;

  6.其他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机关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及以上干部、直属单位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和轮岗交流;

  2.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3.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及以上干部的考核、奖惩的处理;

  4.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年度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

  2.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3.重大工程承包项目、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部门年度预算外支出30万元及以上;

  2.部门年度预算内支出200万元及以上。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党组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问题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动议,通过酝酿、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须事先征求驻局纪检监察组和局直属机关纪委的意见,并保证驻局纪检监察组和局直属机关纪委有充分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干部免职、降职、辞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处级后备干部、局级(含)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处级(含)以上干部的考核、奖惩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涉及重要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局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4.涉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局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5.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局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需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

  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局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局党组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

  3.根据“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内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列席局党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议决策后,按会议议定事项和要求组织实施。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组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组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党组对制定、修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局党组要按照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局党组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局党组会议决定督促事项负责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局直属机关党委和直属机关纪委要加强跟踪监督和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局党组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局党组和局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分管部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对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私自拆分工程项目和活动、规避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的等影响局党组会议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党组织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上级党组织作出处理。

  全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应于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并报局直属机关纪委备案。局机关各处室党支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关于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局级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京体字〔2010〕42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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