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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函〔2018〕6号)
2018-09-14  来源: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平区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期,昌平区连续发生“7.31”北郝庄9号楼、“8.3”泰禾拾景园6号宿舍楼、“8.4”南七家庄村294号楼等多起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各级领导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夏季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遏制亡人以及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各级领导重要指示要求,以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为契机,以夏季火灾防控为主线,按照市防火委“4.6.6”整治标准、昌平区“20条”整治标准,集中开展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消除村民自建出租房屋火灾隐患,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改善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状况,为全区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

  坚持“保障安全、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标准治理”的方针,层层强化领导、压实责任、分步整治,对照《昌平区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标准》(昌平区“20条”整治标准),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并达到1—16条标准、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并达到17—20条标准,最终实现现有村民自建出租房屋全面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减少新的火灾隐患产生,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方法步骤

  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整治工作在完成前期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分为集中整改、检查验收、巩固完善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集中整改阶段(8月中旬至8月26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按照《昌平区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标准》,在排查登记的基础上深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明确专项整治的任务和时间节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高效工作机制。对存在隐患的自建出租房,镇、村两级加大整治力度,督促村民按消防安全隐患整治1—16条标准落实整改,确保自建出租房屋全面达到整治标准;同步对村内消防公共安全隐患进行研究解决。

  (二)检查验收阶段(8月27日至8月31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自建出租房屋逐步开展自行检查验收,通过验收的在全村进行公示,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各镇(街道)检查验收完成后,区领导小组将对全区专项整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发现工作未落实的情况,由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向区政府做检查汇报。

  (三)巩固完善阶段(8月31日以后)。在村民自建出租房屋达到1—16条整治标准的基础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继续开展深化整治工作,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并达到17—20条整治标准,切实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同时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机制,切实落实政府、村集体、个人责任,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消防全安隐患问题不反弹。

  四、组织领导

  成立昌平区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区长王合生任组长,由副区长、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局长刘泽,副区长刘长永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主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面部署并协调推进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序实施。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昌平消防支队(电话:60760245,传真:89741198,邮箱cpxf119@163.com)。

  五、明确责任

  (一)各镇(街道)统筹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1.统筹推进本辖区村民自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按计划落实。

  2.将村民自建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经费纳入镇级财政预算,保障辖区内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到位。

  3.督促辖区各部门和村“两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辖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隐患整改工作。

  4.督促指导各村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各村具体细化落实专项整治任务。

  1.村“两委”全面负责本村消防工作,在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指导下,建立村级消防工作组织及安全巡逻检查队伍,组织开展本村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村级防火安全公约,明晰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细化管理办法、明确整改要求及违反处理措施,促使本村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3.将村民自建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经费纳入村庄升级改造工作予以支出,着力推动房主落实“20条”整治标准。

  4.按照“每户一档”要求建立村民自建出租房屋登记档案,由安全巡逻检查队伍,每天开展不少于3次(其中当日23时至次日5时不少于一次)日常安全巡查,每月对村内所有出租房屋开展不少于1次入户检查,并做好巡查、检查登记,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

  5.建设村级微型消防站,配齐器材装备,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公布火灾报警电话,强化消防人员培训,定期开展拉动演练,发挥初期火灾处置作用。

  6.全面测算村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按照电动自行车与室外集中停放量不少于1:1.5的比例设置室外集中停放点,按照与室外集中充电点位不少于4:1的比例,选定合适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桩,并配备相应消防器材,实行专人管理。

  7.规范村内应急车道管理,划定村内应急车道线,坚决整治违规占用应急车道行为,随时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8.加大消防安全知识普及力度,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出租人、承租人安全意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房主按照“20条”整治标准落实整改。

  1.房主是自建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是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根据本村防火安全公约,应落实自建出租房屋所有人、经营者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昌平区“20条”整治标准,保证出租房屋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积极落实整改,未达到整治标准的出租房屋不得出租住人。

  2.与村民委员会、辖区派出所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坚决履行承诺书责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告知其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3.对于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房屋,应制定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实名制配备巡查检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出租房间或租住人员较多的酌情增加管理人员),按照每2小时一次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做好记录,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4.在承租人办理入住时,应对其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核实有无携带违禁物品,登记电动自行车、大功率电器,提出安全使用要求,同时将其电动自行车数量报村民委员会备案;发现承租人携带违禁物品,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对于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应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清退。

  5.对出租房屋内的消防器材、设施,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保养(变更承租人时要同步检查保养),要及时更换不能正常使用的器材设施,在更换期间所涉及房屋(房间)不得进行出租。

  6.应在出租房间内张贴安全疏散指示图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承租人不得随意拆除、挪用、停用消防器材设施。

  7.如遇火情发生,要做到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进行初期扑救。

  (四)承租人落实承租义务和责任。

  1.应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与房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履行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在办理入住时,配合房主核实携带物品、登记电动自行车和大功率电器;承诺租住期间不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出租房屋。

  3.不在楼道及疏散楼梯等部位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时刻保持楼道及疏散楼梯保持畅通,发现隐患要及时通知房主清理。

  4.及时清理房间内可燃物,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人员离开后应关闭电源开关。

  5.电动自行车(含电瓶)不在建筑物内停放和充电。

  6.对出租房墙面、顶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7.不在房间内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8.禁止私自挪用、侵占、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

  9.配合房主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召开会议专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责任,因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严密组织,狠抓落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研究,加强调度指挥,把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工作岗位;要采取“领导包片、任务包干”的方式,每周不少于2次深入一线督导检查,通过实地查验、检查台账、随机抽查等形式,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及时督改问题,堵塞漏洞,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地见效;要注重人文关怀,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及时推广典型经验,营造浓厚氛围。要采取在自建出租房屋集中区域张贴宣传海报、悬挂横幅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自建出租房屋专项整治工作的提示性宣传,不断增强广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建出租房屋主体的法制观念,使其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工作信息,及时反馈。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及时反映各阶段工作成效,总结亮点工作、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要在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五17时前上报周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整治结束后2日内各镇(街道)上报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行动总结;要将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主管负责人和信息联络员的情况及时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
  1.昌平区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标准

  2.昌平区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房主消防安全承诺书

  4.村民自建房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

  5.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验收评定表

   

  附件1

  昌平区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标准

  
  1.不得出现“三合一”“多合一”现场。

  2.建筑物内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

  3.出租房屋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固定金属栅栏等障碍物。

  4.出租房屋每个房间及走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器。

  5.出租房屋每个房间应设置简易喷淋设施。

  6.出租房屋内电气线路使用硬质阻燃管或阻燃材料槽盒进行保护。

  7.出租房屋围护结构使用的彩钢板全部拆除。

  8.房屋内不得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

  9.地下建筑房屋不得用于出租住人。

  10.出租房屋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得出租住人。

  11.出租房屋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12.楼道及疏散楼梯时刻保持畅通,及时进行可燃物清理。

  13.出租房屋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制订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巡查整改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个房间配备1具灭火器(4公斤及以上)、至少2个简易防烟面具,二层及以上有外窗房间每房配置1套逃生绳等自救器材;疏散走道及楼梯间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识。

  14.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且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15.出租房屋隔墙和走道隔墙使用不燃材料,且从底部砌到顶部。

  16.房间内墙面、顶棚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17.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出租房屋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8.每间出租房屋与疏散通道联通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9.二层(含)以上的出租房屋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内宜设可开启外窗。

  20.三层及以下每层小于200平方米的出租房屋设置1处楼梯间;超出此类规模的出租房屋每层楼梯间不少于2处,楼梯间的距离不小于5米。

   

   

  附件2

  昌平区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昌平消防支队:负责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区政府督查室督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措施。主动对接各镇(街道),指导协助制定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和整改方案,安排执法力量、专业力量配合开展整治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牵头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质监、文化、商务、体育、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落实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各镇(街道)依法查处村民自建出租房屋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区综治办:将整治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据综治领导责任制要求开展责任查究。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自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出租房屋基础信息采集核录清登工作;负责专项整治警力保障。

  市工商局昌平分局:负责监管无需取得许可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研究制定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办法并实施;负责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经营整治工作。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负责主动对接各镇(街道),指导协助电动自行车棚、集中充电设施等规划建设,确保建设内容符合规划。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协助各镇(街道)做好村庄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配合村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昌平供电公司:负责对自建出租房屋外部供电线路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负责配合各镇(街道)做好自建出租房屋内用电安全隐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区政府督查室: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工作,指导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镇(街道)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好督查情况反馈及反馈通报。

   

  附件3

  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房主消防安全承诺书

  
  我单位(场所):              ,位于           镇(街道)村(社区)              ,建筑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使用性质为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杜绝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再次产生,我单位(场所)保证严格履行以下责任:

  1、按照《昌平区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整改,落实标准不降、措施不松的原则,持续保持整改成效,确保类似问题不反复、不反弹;

  2、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动自查并消除火灾隐患;

  3、做好消防安全内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24小时消防安全值班检查巡视,做好检查记录;

  4、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5、严禁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间用于出租住人;

  6、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及时进行可燃物清理,不在建筑内、楼梯过道内停放电动车及充电;

  7、不乱堆放垃圾、不私搭乱接电线、不违规用火用电用气、不违规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三合一”、“多合一”使用);

  8、发生火灾时,第一时间组织疏散人员,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在,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9、杜绝其他会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

   

  承诺人签字:                    

   

  附件4

  村民自建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

 

自建出租房名称

 

具体地址

 

房主姓名

 

联系方式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

 

出租房间

数量(间)

 

出租房间所在楼层

 

居住人数(人)

 

安装火灾独立报警数量

 

配备灭火器、逃生绳及其他自救器材情况

 

门窗是否存在固定金属栅栏等障碍物

 

是否安装简易喷淋设施

 

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穿管

 

是否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是否使用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停放位置

 

电动自行车充电位置

 



  附件5

  村民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验收评定表

村民出租房名称

 

地址

 

验收时间

       

验收人姓名

抽查部门及抽查人姓名

自建出租房屋主体

村(社区)

乡镇(街道)

公安消防部门

区政府相关部门

 

 

 

 

 

2018831161

序号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1

 不得出现“三合一”、“多合一”现场

        

2

 建筑物内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

        

3

 出租房屋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固定金属栅栏等障碍物。

        

4

 出租房屋每个房间及走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器。

        

5

 出租房屋每个房间应设置简易喷淋设施。

        

6

 出租房屋内电气线路使用硬质阻燃管或阻燃材料槽盒进行保护。

        

7

 出租房屋围护结构使用的彩钢板全部拆除。

        

8

 房屋内不得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

        

9

 地下建筑房屋不得用于出租住人。

        

10

 出租房屋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得出租住人。

        

11

 出租房屋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12

 楼道及疏散楼梯时刻保持畅通,及时进行可燃物清理。

        

13

 2414221

        

14

 52

         

15

 出租房屋房间隔墙和走道隔墙使用不燃材料,且从底部砌到顶部。

        

16

 房间内墙面、顶棚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16201812314

17

 5000

        

18

 每间出租房屋与疏散通道联通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合格    □不合格

19

 二层(含)以上的出租房屋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内宜设可开启外窗。

        

20

 200125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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