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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昌政办发〔2018〕11号)
2018-04-28  来源: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4日

   

  
关于规范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腾退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疏解整治促提升及环境整治”要求,加快推进全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试行)》(昌政发〔2016〕1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疏解整治促提升的决策部署,结合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加快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建立“区政府领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委会实施”的工作格局,为推进全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坚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村民委员会实施的原则,按照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程序,与承租人(承包人)协商解除租赁(承包)关系、收回土地、拆除地上物,实现场清地净,依法有序推进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工作。昌平区域内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需予以补偿补助奖励的,应参照《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试行)》(昌政发〔2016〕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按项目批复内容或合同约定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的,以及用于出租住人的非住宅房屋不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报请区政府审定。

  三、工作流程

  (一)编制方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腾退人(搬迁人),村委会作为被腾退人(被搬迁人),同时明确腾退范围、腾退时间、腾退方式、补偿补助标准、腾退搬迁完成后用途、资金保障与监管、保障措施等内容,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策通过后,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查违办备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指导本辖区相关村集体制定村域内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实施细则,确保镇(街道)和村(社区)目标一致、步调一致。采用自主腾退方式实施的,实施细则应由村(社区)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二)提前告知

  腾退人(搬迁人)应当在腾退(搬迁)范围内提前告知腾退(搬迁)范围、腾退(搬迁)时限及其他需要提前告知的事项。

  (三)调查认定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调查认定组,由镇(街道)和村(社区)相关人员组成,对纳入年度腾退搬迁计划的非住宅房屋进行深入调查,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必要协助。对于非住宅房屋应做好“三确认”工作,即确认租赁(承包)合同,确认企业营业执照、纳税情况、实际经营面积,确认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时间、建设权属、建设面积(以国土规划部门核定为准)等。非住宅房屋调查认定结果须经调查参与各方确认后在腾退(搬迁)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腾退搬迁

  腾退人(搬迁人)负责约谈须退出非住宅房屋的承租(承包)人,并将相关政策及目前形势进行宣传告知,依据调查认定结果,在腾退(搬迁)时限内与被腾退人(被搬迁人)协商订立解约协议或《搬迁补偿补助协议》并完成腾退(搬迁)。

  (五)检查验收

  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项目达到验收条件,根据“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经由市第三方核验机构核验通过后予以销账。具体销账要求及流程参照市专指办《关于修订《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台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专指办发〔2018〕004号)执行。

  (六)后续管护

  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完成及验收合格销账后,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集体对腾退(搬迁)土地实施集中管护,杜绝出现新生违法建设,确保场清地净;如出现新生违法建设,一经查实,将收回腾退搬迁资金,并严格按照《昌平区严控新生违法建设工作办法》(京昌办发〔2015〕18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整合执法力量,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执法;区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求,积极协助开展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被腾退人(被搬迁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整治违法督促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承租(承包)人主动退出。

  (二)严格资金使用程序和管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台账,认真制定资金需求计划,报请区查违办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统一报请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依据区政府批复,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保障腾退搬迁工作开展;区查违办结合各镇(街道)腾退搬迁工作进度和跟踪审计情况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区财政局根据意见拨付资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腾退搬迁任务完成后,由区查违办组织验收并销账,区财政局依据销账情况和审计结果拨付尾款。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做到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

  (三)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选聘评估、拆迁、拆除、资产(设备)评估、审计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工作,并按照《关于昌平区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各中介服务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服务行为,按照委托内容、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提供服务。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强化惩处,净化中介服务环境。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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