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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关于修订北京市体育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7-11-29  来源:北京市体育局办公室  [大] [中] [小]

京体办字〔2016〕205号

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体育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体育局     

2016年12月12日    

北京市体育局工作规则

(2016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切实履行市政府赋予北京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的职责,推进市体育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体育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体育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以增强市民体质、提高市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奋力开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新局面。

  三、市体育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体育局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体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体育局的工作。局长离京出访、出差期间,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长主持工作。

  五、副局长、副巡视员、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体育局进行外事活动。

  六、市体育局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处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七、市体育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求真务实,精诚团结,勤勉廉洁,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体育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八、市体育局及各组成部门要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九、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本市区域性体育发展,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十、统筹规划本市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一、统筹规划本市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十二、统筹规划本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三、拟订本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培育、引导和扶持体育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十四、组织开展本市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组织、协调、监督本市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五、指导、管理本市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的体育交流与合作。主办、承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负责全市性体育社会团体的资格审查和业务管理工作。依法对本市体育行业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对以市体育局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体育局及各组成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重大决策前期的调查研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落实市体育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十七、关系本市体育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体育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体育局各组成部门提请市体育局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对决策的效果预期、资金使用、社会稳定、法律纠纷等进行风险评估,对决策的主体、程序、要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及区体育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体育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民主党派渠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体育局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一、市体育局根据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二十二、市体育局各组成部门提请市体育局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市体育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体育局前应经过法律论证和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二十三、市体育局各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充分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十四、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联动机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体育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体育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保障人民群众对体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打造法治、创新、公正、廉洁的服务型体育部门。

  二十六、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国家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市体育局的实施意见,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以创新服务、便民利民为基本要求,提供优质体育政务信息服务,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二十七、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和新闻媒体代表列席市体育局办公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于涉及重要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议题,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局长办公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

  二十八、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推行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体育局要依法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负责地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市体育局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体育局报告。

  三十一、市体育局及各组成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市体育局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体育局报告。

  三十二、市体育局及各组成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和行政投诉制度,确保信访和行政投诉渠道的畅通;市体育局领导同志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

  三十三、市体育局及各组成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四、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权力运行规范化监督和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三个体系建设,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三十五、市体育局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六、市体育局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体育局实行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八、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办公室、局直属机关党委和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国家体育总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讨论决定以局党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讨论决定全市体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计划的落实及调整等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年度预算外一次性支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等事项;研究讨论决定局机关的职能调整,包括党组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研究讨论决定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研究议定全局系统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讨论制定全局系统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组织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意见、决定和措施;研究决定全局系统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讨论决定局党组管理范围内的表彰奖惩事项;研究讨论审议局直属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等申请提请局党组审定的重大问题;研究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十九、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参加,纪检组组长、副巡视员、局长助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局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副局长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局长办公会扩大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原则上只安排与议题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由市体育局拟定的政策、规章、规划;通报重大事项;研究讨论由市体育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研究讨论区域性体育发展和重大体育合作事项;研究讨论市体育局阶段性工作;研究讨论市体育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十、党组会议会务工作,由市体育局办公室和局机关党委负责承办;局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承办。市体育局各组成部门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须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前送办公室统一安排。每次会议均做会议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党组书记、局长签发。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局领导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市体育局报告并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四十一、以市体育局名义召开的全市体育工作会议的准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由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其他以市体育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由有关部门将会议请示送局办公室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会议的准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由会议申请部门负责承办。

  四十二、市体育局及各组成部门以市体育局名义召开的全局系统或全市体育系统的大会,应确为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市体育局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部署专项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十三、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市体育局各种会议做出的工作部署,市体育局各组成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按规定时间抓紧办理,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局领导汇报。

  四十四、市体育局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市体育局会议的,需向党组书记、局长请假。市体育局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应提前向分管局领导请假,并向市体育局办公室报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五、市体育局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精简文件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室退回主办部门重新办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十六、市体育局各组成部门报送市体育局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市体育局各组成部门报送市体育局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需要市体育局制发文件、提请市体育局会议研究等涉及重大事项的请示性公文,经市体育局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前5个工作日报至市体育局办公室。

  四十八、市体育局各组成部门报送市体育局的公文,应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由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外事工作事项外,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向市体育局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市体育局报文。

  四十九、市体育局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事项。

  五十、以市体育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体育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局长签发;以市体育局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意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一、以市体育局名义举办的活动,属市体育局主办的由市体育局办公室协调安排,统一报批。市体育局各组成部门举办的会议活动,一般不邀请北京市和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同志出席。

  五十二、未经市体育局批准,不安排市体育局领导同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市体育局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字、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时,需经市体育局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二章 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三、来访团组须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外办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体育局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市体育局办公室统筹安排。市体育局各组成部门邀请市体育局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的,均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市体育局办公室。

  市体育局各组成部门申办、举办国际会议和重要涉外活动,由市体育局办公室统筹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五十四、市体育局领导出访按市政府及市体育局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市体育局各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由市体育局办公室报送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三章 督促检查制度

  五十五、市体育局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由市体育局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市体育局各组成部门负责人协助市体育局领导同志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市体育局各组成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体育局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体育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四章 作风和纪律

  五十六、市体育局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体育局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市体育局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改进调研的方式方法,注重听取群众意见,为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十八、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各类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

  五十九、市体育局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搞迎送、不扰民。除远郊区县外,不在外用餐;需要用餐的,一律安排自助餐。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

  六十、市体育局领导同志出访次数、时间、国家数量、迎送等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中接收的礼品由市体育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六十一、市体育局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市体育局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市体育局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体育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体育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市体育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体育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体育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体育局同意。

  六十三、市体育局各组成部门发布涉及市体育局重要工作部署、体育事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向市体育局报告。

  六十四、市体育局及各组成部门领导同志离京出访、出差、休假等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局长、副巡视员、局长助理离京出访、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离京出访、出差、休假,需提前向市体育局书面请假报告。

第十五章 附 则

  六十五、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六、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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