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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昌平区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日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昌平区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昌平区科技资源优势,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实现对科技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市场化运营指导,全面提升科技资源开放质量,加强社会各界广泛合作,做好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昌平工作站(以下简称昌平工作站)建设运行的各项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昌平工作站由昌平区政府与北京市科委联合共建,是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驻昌企业为服务主体,通过整合科技资源,聚集科技创新需求,实现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内科技资源与本区科技创新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服务本区创新主体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昌平工作站设置工作小组、管理办公室及专家组,由区科委负责协调安排。
(1)工作小组负责审定昌平工作站发展目标、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计划等。
(2)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站各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3)专家组负责为昌平工作站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三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四条走访调研。通过深入驻区企业调研,以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企业的科技需求。
第五条需求梳理。对调研取得的需求信息进行科学有效的梳理和分析,为提供有效对接和其他服务提供良好的数据支持。
第六条举办对接会。通过对前期的需求信息数据的分析,举办有针对性的科技需求对接会,促成科技合作、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等服务项目。
第七条跟踪与反馈。对达成合作意向的企业做好过程跟踪,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结果及时反馈给首都科技条件平台。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区科委科技合作科是工作站的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工作站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负责昌平工作站的整体建设、管理和运营;
(2)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成为昌平工作站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根据成员单位提出的需求,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聚集的科技资源,为成员单位提供四类科技服务业务,即财政科技支持项目的培育推荐、科技金融融资项目的培育推荐、科技研发支持服务(测试检测认证、专家咨询培训)、技术转移服务(技术研发、转让)及时受理成员单位的需求,服务成员单位的发展;
(3)负责依托成员单位的市场需求,做好资源与需求的对接工作,有效利用成员单位的科技资源,服务成员单位的发展;
(4)负责依托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高效开展资源与需求对接的服务业务,组织昌平工作站的整体宣传推广,服务成员单位的发展。
第九条 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按照昌平工作站的要求,梳理并填报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与科技资源;
(2)负责根据自身科技创新需要,及时准确向昌平工作站申报科技服务需求并配合昌平工作站做好对接协调工作;
(3)负责根据昌平工作站提供的其他成员单位科技创新的市场需求,充分发挥自身科技资源的作用,开展科技服务业务,实现联合发展;
(4)负责配合昌平工作站的宣传工作,及时通报本单位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资源基础条件建设、重要人才成长及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等信息简讯;
(5)在参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各项工作时应做到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保密协议。
第五章 奖励机制
第十条 奖励制度以成员单位与昌平工作站签订加盟协议书为基础,依据成员单位报送给昌平工作站的科技需求数量、组织对接活动情况、使用创新券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综合排名,择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从昌平工作站补贴经费中统一预算和安排。
第六章 宣传和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 昌平工作站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相关媒体和信息渠道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氛围,宣传报道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昌平工作站建设发展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取得成效;
(2)重大活动、重点工作落实及重要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3)开展“百家实验室进千家企业”等需求对接、培训、学术交流活动情况及对接成果、典型案例;
(4)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有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昌平工作站将联合第三方机构(市场化运行的科技服务平台)开发共享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多项措施,利用相关科技资源,发挥存量资产作用,加强平台成员单位间合作与交流,实现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共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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