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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
2017-05-10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网站  [大] [中] [小]

体政字〔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2013年7月18日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两次修改《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2014年9月1日和2016年5月9日,体育总局两次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相关法规、部门规章,体育总局修改完善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现印发给你们。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体育总局联系。

国家体育总局     

2017年3月17日    

  附件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

  附件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

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2018年11月30日发布):

  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六项,将第五条的“30日”修改为“20日”。

  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六项,将第五条的“30日”修改为“20日”。

  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六项,将第五条的“30日”修改为“20日”。

  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六项,将第五条的“30日”修改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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