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赋能 数据立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1月24日召开的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5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7年1月24日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北京市昌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为建设国际一流科教新区而努力奋斗。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昌平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出访)、学习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六、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维护政令统一、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改革创新,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九、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宏观政策措施,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深化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健全准入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社会诚信和社会责任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加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十二、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创新社会服务方式,健全政府主导、覆盖城乡、持续发展、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断推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学法制度,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五、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和管理制度。拟订和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十六、区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签订的协议和出具的承诺函等法律文件,报区政府前应经过法律论证和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十七、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规章等,符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必须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办登记和审查,审查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由制定部门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工作,每隔2年进行一次系统清理;对于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大力压减审批事项,全面实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运行。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或审批事项,应由主责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集中办理。
十九、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重大决策前期的调查研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增强公共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区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和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涉及相关部门和镇(街道)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三、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区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及时报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区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政府顾问、基层群众等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区政府常务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统筹协调有力、工作运转顺畅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对涉及行政权力运行、政务服务过程,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应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二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扩大公众参与,推进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强化政策解读宣传,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积极回应关切,遇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及时发出权威声音、表明立场态度;优化渠道建设,强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七、推动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区政府及各部门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和主持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政务新闻,解读重要政策,通报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等。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区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和行政投诉制度,确保信访和行政投诉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根据统一安排,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大问责力度,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三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
(二)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和区政协全会情况;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列席;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有关领导同志列席。
三十六、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向区委汇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财政年度预决算报告;
(四)研究有关人事任免、责任追究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列席;可邀请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以及议题涉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十七、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有关专项工作。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主持召开,会议议题、参会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确定。区长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
三十八、区政府会议实行议题计划管理和报批审核制度。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初申报重要议题计划并提早进行准备。提请区政府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经主管副区长协调审核,报常务副区长并区长确定。区政府会议议题应与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会议议题统筹衔接,保证重点议题按计划决策。部门职责范围以内的事项和常规性工作区政府会议不予审议。
区政府会议审议的议题,由主责部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尽可能达成一致,经协商仍有分歧的,报告主管副区长并在请示中说明,提出倾向性意见。议题涉及重大决策的要执行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十九、提请区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主责部门应精心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和多媒体演示文稿,并提前3天报送区政府办公室;讨论议题时由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要主题突出、条理清楚、言简意赅,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与会人员发言应直述观点、语言简练,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会议期间要遵守会场纪律,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
四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四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区长可召集并主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区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或重要会议精神,协调安排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的事项,区政府领导同志沟通交流分管工作。
四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三、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请示区政府;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以及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
四十四、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请示事项详细清楚,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要书面征求意见,达成一致后上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供区政府决策参考;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以及规划、用地、机构编制等问题的,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上报;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严格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报送公文一式2份,凡不符合要求的应予退回。
四十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区长并区长审批。
四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七、区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决定,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文件,由区长签署;以区政府名义制发公文,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分管副区长审阅,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分管副区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区长并区长签发。涉及外事工作的公文,需由区政府外事侨务办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八、经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群众来信,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随意横传;承办部门应抓紧落实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按照“特急件3天内办结、加急件1周内办结、普通件3周内办结”的要求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区政府,不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情况。
四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精简文件的要求,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问题,以及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转发。
五十、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规范公文制定、管理工作程序,严格公文审核制度,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水平。
第十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一、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属区政府主办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统一报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活动,一般不邀请市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五十二、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重要会议活动应事先向区政府行文,并将会议活动行程安排及相关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三、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节俭办事的原则和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经区政府批准保留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并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开支,不得增加基层和企业负担。
五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由区政府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要按照已经审定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会议、活动,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需要宣传报道的,应征求领导同志本人的意见。
第十一章 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会议)活动由区政府外事侨务办统筹安排。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区属事业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应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需邀请区领导出席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外事侨务办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邀请或请柬。
五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临时出国(境),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并经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属事业单位处级正职行政领导、区属企业正职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区政府外事侨务办审核后,经主管副区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审批。区政府有关单位的处级副职行政领导和区属企业副职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区政府外事侨务办审核并经主管副区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审批。
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原则上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因公临时出国(境)不超过1次,处级人员每2年因公临时出国(境)不超过1次,科级及以下人员每3年因公临时出国(境)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事前应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中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公务活动,事后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出访报告或个人培训报告。
五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外事活动中接收的礼品由区政府外事侨务办统一管理。
第十二章 督促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
五十八、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进行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区政府及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抓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督查工作负总责。
五十九、区政府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和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政府常务会、政府专题会议定的事项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开展督查;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区政府其他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定的事项由主责单位牵头开展督查。
六十、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抓紧办理督查事项,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办理报告应一事一报,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受客观原因影响,未能按计划落实区政府工作要求和重大决策目标的,主责单位要向区政府报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六十一、区政府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绩效管理,每年进行绩效管理考评,考评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同时按照奖优罚劣原则,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区政府及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市政府对区政府的绩效考评指标任务分解,加强统筹协调,健全绩效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持续推动政府行政效能提升。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六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六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报备制度,必须按照要求履行请假手续。要遵守区政府会议请假制度,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不能参加会议应按规定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六十五、区政府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四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从严治政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把中央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区委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强化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带头强化党内监督,带头树立良好政风,带头狠抓工作落实。
六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全面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九、区政府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权力运行规范化监督和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三个体系建设,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七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严执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提倡朴素节俭风气,严禁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差旅、会议活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切实精简会议和文件,减少会议活动,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减少各类文件简报。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以慰问、走访等名义互赠礼品、现金、代金券等。
七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搞迎送,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严格执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日禁止饮酒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章 附则
七十五、区政府派出机构、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市属垂直部门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2012年1月23日发布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昌政发〔2012〕1号)同时废止。
多维度搜索企业,支持有无联系方式、是否获得融资、是否获奖等高级筛选条件
北京文化企业各种排行榜单和获奖名单。
数据与国家权威网站同步实时更新
工商数据,法律诉讼,新闻动态,企业年报等全量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