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赋能 数据立信
京体办字〔2016〕227号
北京市体育局
印发《关于北京市体育局工作人员参与体育竞赛
和体育活动领取补贴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将《关于北京市体育局工作人员参与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取补贴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体育局
2016年12月28日
关于北京市体育局工作人员参与体育竞赛
和体育活动领取补贴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北京市体育局系统工作人员参与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期间领取补贴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家体育总局工作人员参与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领取赛事补贴若干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工作人员参与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领取补贴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从严掌握、依规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体育局工作人员”是指北京市体育局系统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是指在我国举办的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包括国际和国内、奥运项目和非奥项目、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在内的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
第五条 “补贴”是指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组委会或举办地发放的各类劳务费、出场费、公杂费、加班费、夜餐费和执裁费等。
第六条 各单位选派工作人员参与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选派工作人员参与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组织举办工作,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应当严格控制选派人数,不得只挂名,不参与实际工作。
第七条 未经批准,北京市体育局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单位和个人职务影响参与各类商业性、群众性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任何劳务费。
第八条 北京市体育局工作人员参与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或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和北京市体育局(含直属单位)作为主办方或主办方之一的各类体育竞赛(包含但不限于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列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内的),一律不得在体育竞赛组委会领取各类补贴。
第九条 北京市体育局工作人员参与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或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和北京市体育局(含直属单位)作为主办方或主办方之一的各类体育活动(包含但不限于各类群众体育活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后备人才训练营和青少年夏冬令营等),一律不得在体育活动组委会领取各类补贴。
第十条 北京市体育局机关公务员参与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一律不得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主办的商业性、群众性体育竞赛或体育活动,除担任临场裁判等相当技术岗位且占用非工作时间的可按照组委会规定领取执裁劳务费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得在组委会领取任何补贴。
第十二条 经批准,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参与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对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所在单位可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补贴。
(一)人员范围:组委会在册且实际参与工作的人员。
(二)时间范围:仅限举办期间实际参与工作的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发放的补贴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和工资总额。发放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和北京市体育局拨付的优秀运动队竞赛费、群体活动经费等专项经费严禁开支各类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补贴。
第十五条 发放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补贴应当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由单位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十六条 发放补贴应当由单位以转账形式汇入个人工资卡中,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七条 北京市体育局工作人员参与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和市内交通的,可按规定在所在单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领取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补贴的,按有关财经纪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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