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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1-10  来源:北京市体育局直属机关党委  [大] [中] [小]

  京体字〔2016〕92号

  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

  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

  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处室党支部:

  经局党组会审定,现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    

  2016年12月28日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京发〔2014〕19号),确保市体育局系统各级党组织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意义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的重要职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的重要保证,是推动首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政治责任。全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和具体要求上来,自觉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狠抓工作落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认真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为首都体育事业全面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厘清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为重点,以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形成责任明晰、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责任落实体系,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职责,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二)总体要求

  各级党组织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增强执政意识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各个方面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各级纪委要履行好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突出主业主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协助党组织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增强党性意识,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树立“四个意识”,严格执行“六大纪律”,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坚持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坚持从严要求自己、从严管理干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内容

  (一)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集体责任

  各级党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要按照党章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承担起主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注重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坚持党组织抓、书记抓、班子成员抓,部门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纪律观念,坚决遵守和执行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切实履行执纪职责,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3.强化作风建设。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改进作风;深化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局党组实施意见落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问题;认真开展正风肃纪,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首都体育行风建设的指导,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加强组织审核把关,强化选人用人监督,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坚决杜绝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规范权力运行。优化权力职能配置,完善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深化廉政风险防控“三个体系”建设,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6.抓好日常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遵规守纪意识。抓好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认清面临的廉政风险,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7.加强党内监督。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述德、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特别是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8.坚持预防为主。认真落实《北京市体育局廉政约谈规定》,坚持抓早抓小,真正从爱护党员干部出发,对不公正、不廉洁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9.严格责任追究。负责报告本单位、本部门出现的违纪违规违法等问题,积极配合和支持驻局纪检组、直属机关纪委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二)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勇于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

  1.履行领导职责。积极推进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四个亲自”,即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依靠组织推动。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注重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坚持做到专门研究、分解责任、明确职责。

  3.抓好教育监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监督,注重管班子、带队伍,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一岗双责”。

  4.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保持清正廉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等议事决策规则,自觉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带头廉洁从政。

  (三)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好“一岗双责”

  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强化工作指导。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抓好监督检查。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及时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四、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内容

  各级纪委是市体育局系统党内监督的重要机构,是管党治党的专门力量。各级纪委要牢记党章赋予的三大工作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要明确监督重点和监督责任,正确运用好“四种形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局直属机关纪委重点监督局直属机关党委及所属直属单位党组织、党委委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受理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查办。

  局各直属单位纪委在局直属机关纪委领导下工作,重点监督本单位党组织和一把手、法人、书记及委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受理本单位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查办。

  局各直属单位和机关各处室的纪检委员,重点监督本单位党支部书记和行政一把手及支部委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一)局直属机关纪委监督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协助党组和直属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的执纪检查。

  3.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市委和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直属单位和职能处室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4.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加强党员干部对党风政风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执纪监督。

  5.重点加强对局直属机关党委特别是党委委员的监督。

  6.严格审查和处置市体育局系统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党员干部,严肃问责。

  (二)局各直属单位纪委及纪检委员监督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局直属机关党委、局直属机关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协助局直属机关纪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的执纪检查。

  3.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市委和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本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4.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加强党员干部职工对党风政风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执纪监督。

  5.重点加强对党组织书记及委员的监督。

  6.严格审查和处置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党员干部严肃问责。

  五、加大责任追究,落实“两个责任”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直属单位和机关处室,既追究党委(总支)、支部的主体责任,又追究纪委、纪检委员的监督责任。

  (一)责任追究的情形

  1.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

  2.在领导班子成员中,本届任期内发生多起腐败案件;

  3.发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局党组实施意见的问题;

  4.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5.发生严重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问题,或在选人用人上发生严重不正之风,以及拉票、贿选问题;

  6.发生收受与行使体育监管职权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的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问题;

  7.发生重大赛事违规操作、严重影响首都体育形象的问题;

  8.发生严重“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且整改不力问题;

  9.发生对违纪违法违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以及执纪不严的问题;

  10.正风肃纪工作开展不力的;

  11.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

  1.调查。对发生责任追究情形的直属单位和机关处室,由局直属机关纪委或驻局纪检组提出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建议,按照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追责对象涉及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驻局纪检组提出问责建议,报局党组批准实施。

  追责对象涉及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由局直属机关纪委提出问责建议,报请局直属机关党委和局党组批准实施。

  2.处理。经调查,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负责调查的局直属机关纪委或驻局纪检组报请局党组批准后,由局直属机关纪委按照党内审查审批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2.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六、建立“五项”制度,保障落实到位

  (一)组织领导制度。党组、党委(总支)、支部每年要专题研究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指导下级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法规宣传、组织人事、直属机关党委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各自工作。各级纪委既要协助党委(总支)、支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落实监督责任,经常性地检查监督,直属机关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对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的监督。

  (二)分工负责制度。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纪委要协助党委(总支)、支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行“签字背书”,研究领导班子成员个性化责任书内容,组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和年终责任制检查考核,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

  (三)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向局直属机关党委和直属机关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直属机关纪委每年要组织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向局党组述职述廉。局直属机关纪委要定期向局直属机关党委、局党组和市直机关纪工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按规定及时请示报告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年度述职述廉工作,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述责。

  (四)工作约谈制度。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工作约谈,树立问题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批评和建议,督促约谈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局党组书记约谈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局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科室负责人;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约谈本单位分管的科室负责人;直属机关纪委约谈各直属单位纪委书记、纪检委员。

  (五)检查考核制度。党组、党委(总支)、支部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班子成员亲自负责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完善检查考核办法,加强日常检查、民主评议和社会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并对排名后2位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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