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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体字〔2016〕80号
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关于印发
《关于严禁“送”与“收”的规定》的通知
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处室党支部:
经局党组会审定,现将《关于严禁“送”与“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体育局党组
2016年12月1日
关于严禁“送”与“收”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市委实施意见、市体育局党组实施意见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进一步纯洁体育发展环境,保证首都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送”与“收”的内容
主要指以各种名义赠送和收受“红包”、礼品礼金、会员卡、有价证券等。
二、关于“送”与“收”的范围
“送”:市体育局向国家体育总局送;
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向市体育局机关及有关领导送。
“收”:市体育局向区体育局收;
市体育局机关向直属单位收;
市体育局系统教练员向运动员收;
市体育局系统向社会收。
三、关于严禁“送”与“收”的有关规定
1.在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等国际各类赛事和全运会、冠军赛等国内各类赛事之前、之中或之后,严禁赠送和接受所谓“预支奖金”、“奖金”等各类名目发放的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等。
2.市体育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一律不得以感谢费、过节费、代训费、劳务费、奖金等各种名义向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及其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国家队教练员、科研人员赠送“红包”、礼金。
3.参加会议、调研、检查等公务活动,以及节日或举办体育活动之际,严禁以任何名目、任何事由接受所谓“过年费”、“过节费”、“慰问费”、“劳务费”、“津贴补贴”等。
4.严禁接受所管辖事项对口单位的聘任担任顾问、指导等职务;严禁从所管辖事项对口单位定期或不定期领取津贴、补贴等;严禁接受所管辖事项对口单位安排的旅游、度假、娱乐和高消费等活动。
5.在管理服务过程中,严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严禁在管辖服务事项关联企业投资、持股;严禁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在捐赠、赞助谈判或市场经营开发过程中,严禁谋取个人利益;严禁将捐赠、赞助或市场经营开发中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物品隐瞒或私分。
7.严禁以任何事由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关于严禁“送”与“收”的有关要求和处罚
1.市体育局系统工作人员和教练员、科研人员,一律不得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对因各种原因而收受的,须在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自回京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报告并登记上交。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领取的收入,要坚持“依据合法、来源合法、范围合法、目的合法、手续合法”的原则,须履行相应手续,确保程序完备、清晰可查。
3.市体育局系统工作人员和教练员收受“红包”、礼金不按照规定报告和上缴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市体育局系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干部职工和教练员、科研人员等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领导不重视,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收受“红包”、礼金等的行为视而不见,不抓不管,甚至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除对有关当事人严肃追责外,还将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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