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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昌政发〔2016〕28号)
2016-12-07  来源: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016年修订)

  为进一步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认真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应对空气重污染天气,减缓污染程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京政发〔2016〕49号)要求,在对《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预警分级

  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预警分级,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四级)、黄色预警(三级)、橙色预警(二级)和红色预警(一级)。

  (一)蓝色预警(四级):预测全北京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二)黄色预警(三级):预测全北京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三)橙色预警(二级):预测全北京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日均值>300时。

  (四)红色预警(一级):预测全北京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全北京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500及以上,且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二、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对因臭氧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一)蓝色预警(四级)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拒绝露天烧烤。

  (二)黄色预警(三级)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拒绝露天烧烤。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

  (三)橙色预警(二级)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础上,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红色预警(一级)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6)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昌平区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三、响应流程

  (一)预警反馈

  空气重污染预警指令的发布与解除,由市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实施。在接到空气重污染预警指令后,区应急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向市应急办和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预警指令接收情况。

  (二)预警通知

  区应急委及其办公室按市级预警指令要求通知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开展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在1小时内通知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落实相应措施,并按要求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议。

  区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昌平区协同工作平台(办公OA系统)、微信、短信、传真等方式传达预警指令。

  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宣传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发布预警信息,方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三)预警响应

  1.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分预案,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内各单位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2.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企业停产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焚烧、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预警期间的联合执法检查和巡查工作,发现大气类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并通知执法部门查处。

  (四)预警调整

  预警期间市级指令预警调整,区应急委及其办公室通知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调整应急措施,预警调整程序与通知程序一致。

  (五)预警解除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解除程序与通知程序一致;蓝色预警在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空气重污染预警解除后按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总结。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有关部门、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提出应急措施,细化具体预案,有效组织落实并开展督促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分解细化任务,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结合本部门和本辖区的实际,认真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在《应急预案》发布后15日内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区各相关部门要同时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和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行、重大活动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负责定期更新,并及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应急预案。

  (三)强化应急值守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对于昌平区协同工作平台(办公OA系统)发布的预警通知要在1小时内接收并办理。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红色预警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督查等工作。

  (四)严格督查考核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应急措施落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能,组织本辖区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环保局要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

  区委宣传部要会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对空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倡导人民群众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垃圾,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公众监督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公布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96310)。

  本《应急预案》自2016年12月15日起实施,《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昌政发〔20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职责分工

  附件1

  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总 指 挥:李志杰 区政府副区长

  副总指挥:牟少华 区环保局局长

  成  员:郭玉清 区市政市容委主任

  金东彪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李成旺 区教委主任

  丁海军 区国资委主任

  王志刚 区经济信息化委主任

  杨冬泉 区卫生计生委主任

  周文健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瓮 民 区纪委副书记

  茅 江 区园林绿化局局长

  许正锋 区水务局局长

  张 伟 区交通局局长

  李自明 昌平公路分局局长

  段学勇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局长

  祝宝华 昌平交通支队支队长

  张宏基 区气象局副局长

  杨财斌 区应急办主任

  韩 炜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马朝晖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马新海 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武装部长

  彭仲宇 未来科技城管委会规划建设处副处长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牟少华 区环保局局长

  常务副主任:孙 云 区环保局副局长

  副 主 任:张理江 区市政市容管委环卫中心主任

  彭小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总工程师

  王长军 区教委工会主席

  何富昌 区国资委副主任

  徐连江 区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杨 杰 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杨 彤 区交通局副局长

  黄 俊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周 湧 昌平交通支队副支队长

  张宏基 区气象局副局长

  附件2

  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职责分工

  一、区指挥部职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空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三)负责具体指挥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工作;

  (四)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区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分析总结全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组织开展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

  (七)承办区应急委和昌平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

  (二)承担区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三)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四)组织开展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负责组织转发空气重污染预警指令,通知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七)组织拟订(修订)与区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八)组织开展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九)组织开展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负责区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市政市容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

  3.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重大活动的市政建设项目区级名单,并及时更新,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镇级名单;

  4.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市政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5.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建设项目区级名单,并及时更新,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镇级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区教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加强对在校学生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区国资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2.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应急预案。

  (五)区经济信息化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企业区级名单,以及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区级停产限产名单,并及时更新,组织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镇级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区卫生计生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七)区委宣传部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宣传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媒体宣传、舆情引导等工作。

  (八)区监察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监察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监察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九)区园林绿化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重大活动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区级名单,并及时更新,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镇级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区水务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水务建设项目区级名单,并及时更新,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镇级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水务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一)区交通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配合昌平交通支队落实《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的相关工作;

  3.负责及时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4.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部分高污染排放车辆停驶等措施;

  5.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二)昌平公路分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重大活动的公路建设项目区级名单,并及时更新,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镇级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公路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三)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烧烤和焚烧以及无照售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四)昌平交通支队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备案名单管理制度,做好对停驶公务车辆和不适用限行措施的社会保障车辆的相关备案工作;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通过昌平电视台、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负责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的监管执法工作,加大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落实《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的相关工作;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五)区气象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向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区环保局进行空气重污染趋势会商。

  (十六)区政府督查室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督查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督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

  (十七)区烟花办(设在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治安支队)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烟花爆竹禁放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协调区安全监管局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负责通知区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停止配送、销售烟花爆竹;负责通知公安部门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八)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未来科技城管委会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协助区经济信息化委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企业区级名单,以及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组织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十九)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镇(街道)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

  2.完善预警发布程序,发布本辖区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3.加强对社会公众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落实本辖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弹性教学或停课、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道路清扫保洁、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禁放禁烧等各项应急措施;

  4.制定本辖区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镇级停产限产名单并动态更新;

  5.组织开展分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应急值守工作;

  6.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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