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按照首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加速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应用,推动创业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结合,帮助中小型科技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现制订《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朝政发〔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中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科技企业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版权)等。
第三条 《办法》中所指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第四条 《办法》中所指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具体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租赁公司等。
第五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微型企业利用信用进行贷款,微型企业信用贷款列入资助范围。
微型企业是指:工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 以下;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50 万元以下;其他未列入行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第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在与金融机构签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备案表》进行登记备案,在还清本息后提交申请贴息资助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一个企业获得贴息资助累计不超过3次。
第八条 企业申请贴息资助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账务报表;
4.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5.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等;
6.担保评估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等);
7.还贷付息证明材料(还贷付息票据复印件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证明);
第4、5、6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所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九条 本细则由朝阳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