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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认真落实《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年重点任务分解》(京政办发〔2018〕18号),扎实做好2018年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全力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年重点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年重点任务分解
措施名称 |
序号 |
2018年重点任务 |
牵头单位 |
参加单位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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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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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土壤 污染状况 详查 |
1 |
配合市级部门在10月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和检测;12月底前,完成农产品样品采集和检测,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
区环保局 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园林绿化局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
区农委 区卫生计生委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按时间节点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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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土壤 环境质量 监测网络 |
2 |
配合市级部门完成土壤环境市控监测点位布设工作,基本建成覆盖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进土壤环境样品库和流转中心建设。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加快建设专业土壤监测网络。 |
区环保局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农业局 区园林绿化局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农委 |
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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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
3 |
配合市级部门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各相关部门及时报送土壤环境质量、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农药化肥施用量、土壤地质环境等相关数据。 |
区环保局 |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农业局 区水务局 区园林绿化局 |
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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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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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
4 |
新建、扩建排放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或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本底调查和监测,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区环保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经济信息化委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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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
5 |
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的论证和审批管理,严禁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养老机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周边及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化工、制药等存在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的工业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城市管理委 区农业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环保局 区水务局 区农委 区经济信息化委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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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严格落实《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有关要求,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污染企业。 |
区经济信息化委 区环保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
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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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保护 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 |
7 |
配合市环保局完成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调查监测工作。 开展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试点工作。 |
区环保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水务局 |
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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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工矿污染 |
8 |
6月底前,发布昌平区年度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组织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对重点监管企业、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 |
区环保局 |
区经济信息化委 |
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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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照国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要求,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时,制定残留化学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区环保、经济信息化、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环保局 区经济信息化委 区安全监管局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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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利用企业制定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评估的工作计划。 |
区环保局 |
区安全监管局 区经济信息化委 |
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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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固体废物污染 |
11 |
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
区经济信息化委 区环保局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发展改革委 |
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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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农业污染 控制农业污染 |
12 |
继续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化工作,生态涵养区普及推广环境友好型农药。全区农业系统化肥利用率达到37.5%,农药利用率达到43%以上;园林绿化系统化肥利用率达到37.5%,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 |
区农业局 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园林绿化局 |
区农委 |
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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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开展农药包装、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试点推广工作。 |
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农业局 区园林绿化局 |
区农委 区发展改革委 区环保局 区城市管理委 |
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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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污泥污染土壤 |
14 |
开展将处理达标后的城镇生活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的试点。 |
区园林绿化局 |
区水务局 区环保局 |
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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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
15 |
持续淘汰退出重金属污染较重的行业和工艺。 组织开展重点监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强化重金属污染全过程控制。昌平区工业领域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不超过2015年排放水平。 |
区经济信息化委 区环保局 |
区发展改革委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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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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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查关停企业 |
16 |
对2017年关停的企业原址用地,根据其停产前原材料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污染筛查,建立工作台账。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环保局 区经济信息化委 |
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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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管理 |
17 |
落实国家《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建立昌平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并动态更新,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同时,督促污染地块(或疑似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工作。 |
区环保局 |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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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用地准入 |
18 |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环保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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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
19 |
区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治理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需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区环保部门报告。 |
区环保局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区城市管理委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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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环保局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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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管责任 |
21 |
依托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环保部门为同级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污染地块相关环境信息。各相关部门健全完善污染地块在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治理修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程序。 |
区环保局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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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1月底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本年度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区环保局。 12月底前,区环保局将本年度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市环保局。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环保局 |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按时间节点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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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管责任 |
23 |
对工业企业用地和加油站、汽车维修等服务业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和游乐场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明确污染物、污染范围和程度。污染地块须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发建设。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区环保局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在审核工业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时,应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区环保局;在污染地块的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要将土壤环境状况纳入地块基本信息。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污染地块再开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区环保局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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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将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 各镇(街道)发现在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及时通报区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
区环保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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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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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耕地 分类管理 |
25 |
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农业部门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报市政府审定。 |
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农业局 区环保局 区农委 |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
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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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大 保护力度 |
26 |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 |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农业局 区环保局 |
区农委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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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推进 安全利用 |
27 |
对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
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农业局 |
区农委 区园林绿化局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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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 严格管控 |
28 |
区内发现重度污染的耕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
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农业局 区水务局 |
区农委 区园林绿化局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环保局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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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
29 |
开展有机肥重金属含量、施肥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与评价试点工作。 |
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园林绿化局 |
区农委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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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科技支撑和资金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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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财政投入 |
30 |
统筹用好市、区两级财政现有相关资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重点支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的风险防控和治理修复、尾矿库治理和风险管控等。 |
区财政局 区发展改革委 |
区环保局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农委 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农业局 区园林绿化局 区水务局 区经济信息化委 区安全监管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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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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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组织领导 |
31 |
健全完善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
区环保局 |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农委 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农业局 区园林绿化局 区经济信息化委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区城市管理委 区发展改革委 区水务局 区安全监管局 |
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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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宣传教育 |
32 |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普及和政策解读。 |
区环保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农委 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农业局 区园林绿化局 区传媒中心 |
长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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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责任落实 |
33 |
制定昌平区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
区环保局 |
区政府督查室 |
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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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认真落实市政府与昌平区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区政府与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
区环保局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农委 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农业局 区园林绿化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年底前 |
|||||||
35 |
将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
区政府绩效办 |
区政府督查室 区环保局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农委 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农业局 区园林绿化局 |
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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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责任落实 |
36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于6月底、11月底前向区环保局报送半年、全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区环保局于本年12月底前将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 |
区环保局 |
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 区农委 区农业服务中心 区农业局 区园林绿化局 区经济信息化委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区城市管理委 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区水务局 区科委 区安全监管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按时间 节点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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